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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2022-12-12 15:54  


               江苏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学院、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学校党组织、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根据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需要,为学校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对下列事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学校党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审计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海大20204号)同时废止。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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