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
《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1年11月1日
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竣工决算审计”)行为,保证竣工财务决算质量,正确反映交付资产成本,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收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预算资金投资建设,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送审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招标、合同、施工管理、工程结算等资料,财务处统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可以由审计处组织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计费用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三)账务清理完成;
(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且资料完整。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及其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工程招投标、合同、施工、造价结算、验收等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计处对收到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全的项目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或者退回补充资料后再送审。对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确定审计机构。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制定实施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拟定正式《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向相关部门送达《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审计调整。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