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合同签订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合同审核范围
第三条 学校合同审核的范围:淮海工学院所签订的各类经济民事合同,但劳动合同、科技合同及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民事合同除外。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得擅自对外签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须经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并经过学校合同审核机构的审核。
第五条 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单项工程费用发生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都应签订合同,特殊情况应由校领导批准;大宗物资采购只要不是现场交易的,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都应签订合同,特殊情况应由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的合同审核工作由淮海工学院合同审核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合同审核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法律人员组成,日常办公机构挂靠在审计处。
第七条 合同审核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1.参与重大合同认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工作。
3.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八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情况。
2.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是否有对学校明显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审核合同是否存在由学校承担重大潜在风险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章 合同审核程序
第九条 送审合同的受理
1.各业务单位递送合同初稿审核时,必须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2)中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证书、取费证书等材料;
(3)所购材料、产品的质保书、检测报告等。
2.合同审核办公室接受合同初稿后,应仔细核对、验证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业务单位应事先通知合同审核办公室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4.业务单位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合同另一方单位人员代办。
5.填写《淮海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表》。
第十条 合同的审核
合同受理后,合同审核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标的在100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审核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标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某些疑难、特殊合同,由合同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召集有关成员(必要时请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参加)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意见的反馈
1.合同审核后,合同审核办公室及时将合同审核稿送交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审核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与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进行商谈。
2.必要时,合同审核办公室应协助各业务单位与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就合同审核办公室提出的意见以及建议商谈有关合同条款。
第六章 合同审核时限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核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标的在50万元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标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就有关条款与合同的另一方洽谈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100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由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签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由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法人代表审签,业务单位将签字后的合同六份及填写的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表和原审核修改的合同一并报合同审核办公室盖章用印,合同办将留存原审核修改合同和一份正式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各业务单位应负责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审核办公室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条款履行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我校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淮海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合同审核责任和纪律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代表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或签章,否则如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失,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直至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合同审核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