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签证管理,合理有效的控制造价,规范变更及签证工作的程序及审批,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海工学院所属各单位主管的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发生的变更及签证工作,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设计方、建设方(包括使用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的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量、施工方案、材料工艺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文件,包括工程量签证,费用签证以及工期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不得擅自进行;现场签证实行权限审定管理,严格控制办理签证。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按照申请---论证---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提出,必须向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工程主管部门现场代表组织使用、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纪要,确定变更方案后,填写《淮海工学院工程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项变更造价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变更论证纪要及变更方案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变更论证纪要及变更方案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上的,变更论证纪要及变更方案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确认,经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造价可由施工方报审变更造价,经主管部门初步复核后按照变更估算价填报,结算时该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
第八条 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及确认工作。
三、现场签证的权限审定
第九条 签证主要用于现场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程量、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费用;或索赔引起的费用及工期签证。凡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项目、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以及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均不得签证,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第十条 单项签证金额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签证,由工程主管部门现场代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淮海工学院工程签证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上签字。
单项签证金额5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签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淮海工学院工程签证审批单》上签字。
单项签证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四、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
第十一条 变更及签证的填写应内容明确清楚,易于结算;增加总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工程原合同造价的20%,如超过须经项目原立项批准单位及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主管部门依据《淮海工学院工程变更申请表》《淮海工学院工程签证审批单》以及相关论证纪要、变更方案等资料办理结算,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手续不完备、超越权限的变更及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依据《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校内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越权审批、违规签证的由学校分管领导责令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内审机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海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