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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15-11-16 15:15  

第一条  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设单位、内设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设单位、内设部门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 收支预算最终执行结果与计划的差异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条 对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及时缴销;

(四)在有关收入中,是否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七条  对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资金、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结转和结余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是否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是否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九条  对专用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

(二)职工福利、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条  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的等)是否及时对账和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按照学校有关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采购,有无超计划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实是否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按照学校有关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采购,有无超计划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折旧,采用的折旧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折旧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了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五)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六)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的管理是否规范,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存在使用财政拨款或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十一条  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

(三)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有无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结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在线审计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2014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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