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结题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
2.承诺书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7月13日
江海大审〔2020〕3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江苏海洋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校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国家基金及有关部委、省市科技厅、省教育厅等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基金及专项科研经费,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各级纵向课题并由外单位转入的科研经费,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研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经费决算需审计处审签的科研经费审计。
(二)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学校科研处的委托审计函开展的对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二)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及相应的承诺、批示等,审核项目经费以及上级拨款、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三)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挪用、侵占和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等违规违纪问题,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
(五)向外单位转出项目经费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无协议或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
(六)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编制。
(七) 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将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3.审计处在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对项目验收后,做好结题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核实后,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见附件1)。
2.审计处在接到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的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组长,提前3天向被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项目组。
3.被审计项目组准备资料。被审计项目组根据科研经费结题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要求准备,被审计项目组应填写《承诺书》(见附件2),经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相关学院或单位盖章后报审计小组,以承诺对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现场沟通。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财务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纪检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和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经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和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批资料和情况说明;
5.借款未报账情况的说明;
6.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固定资产清单(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7.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科研经费使用总结表;
10.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其他需要准备的资料。
以上4-9项资料,须由课题负责人、相关学院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所在学院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与科研相关的专项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洋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