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江苏海洋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单位的领导班子、内设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追加审计项目任务;
(三)研究和审议重大审计实施方案;
(四)协调和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五)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六)督促和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和处理;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长兼任。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的职责: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各组成部门应指定1名联络员,做好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提供履任领导干部岗位的经济责任;
2.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
3.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4.依据审计结果,向校党委提出对被审领导干部的奖惩等建议。
(二)纪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
2.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根据审计结果,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料;
2.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独立实施审计;
2.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向纪委检察部门移送审计中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 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目标或任务完成情况;
(三)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八)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的处理情况;
(九)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商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部门次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学院和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一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委托手续立项后,应及时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采用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分析数据、收集资料、发放调查表等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或者原任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相应的审计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对任期内履行相关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及时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或原任职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及内容、审计实施时间及审计组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审计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前,应主动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修改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组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报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送达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或者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恰当地运用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学校应当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或达到预期成效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办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