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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2020-10-08 10:49 审计处 

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

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

 

                                                                                        江苏海洋大学

                                                                                                                                                          2020715

 江海大〔2020〕120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江苏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26号)、《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审〔201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级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学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审计整改责任。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条  学校接到上级审计整改通知后,需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上级审计发现的问题,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单位或部门职责确定每个问题的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将整改问题清单分解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拟订相应问题的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经责任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随同支撑材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汇总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经校长审核后将审计整改报告及其支撑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第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对象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一)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审计整改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员。

(二)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的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呈送分管校领导。方案内容包括: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90日),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并随附必要证明资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2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3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4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5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6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担负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采用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将审计发现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列示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追责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三)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报制度。按照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海大〔2020〕120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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