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7月13日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审计法》、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审计处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招投标过程、造价确定、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全过程同步审计。
第二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范围、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装饰、修缮工程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
1.投资机会的可行性审查;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审查;
3.技术与设备的可靠性研究;
4.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二)项目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1.项目设计的招标文件、设计合同的审查;
2.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3.项目施工图纸(草图)的审查;
4.审计设计概算。
(三)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1.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招标文件的审核;
2.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核;
3.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核;
4.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5.招标答疑文件的审核;
6.监督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1.施工合同、其他合同(含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的审核管理;
2.隐蔽工程的现场查验和相关记录;
3.暂估(定)价材料、设备选购价格的审核;
4.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5.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
6.索赔费用的审核;
7.对新型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市场调查与单价分析。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1.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2.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3.项目竣工结算初步审计;
4.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策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审计组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列席项目的决策过程;
(二)项目管理部门将决策阶段的可行性报告送交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
2.审计项目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将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送项目审计组;
2.项目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反馈给项目管理部门及校招投标办公室,由校招投标办公室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
3.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对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后,报校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连云港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1.施工合同审计
项目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送交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2.隐蔽工程审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隐蔽前2天书面通知项目审计组参与工程隐蔽前的审核或确认。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审计组四方现场签认,否则,审计时不予认可。
3.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审计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项目审计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项目审计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在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下进行相应材料设备的招投标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方进行商务谈判。
4.项目进度款审计
由施工单位提交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及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交项目审计组审计,项目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进度款。
5.项目洽商、变更审计
(1)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要求,同时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2)项目管理部门对主张单位或部门提出的洽商、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基建及维修等项目还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3)项目审计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署正式的变更签证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6.项目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项目审计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5)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在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初审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将初步审计意见报省教育厅审计处;
3.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四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工作;
2.因内审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咨询中介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咨询中介机构(或人员)审计时,必须认真做好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查、选聘(招标)和委托工作,签订委托协议书;
3.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社会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确认;
4.对受委托进行跟踪审计的社会咨询中介机构(或人员)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5.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确保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除了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当:
1.按时向项目审计组提供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负责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支持和配合跟踪
审计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3.对项目洽商变更进行初步审核;
4.根据审计审核后的相关意见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分包合同、购货合同等;
5.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含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相关会议;
6.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协同审计部门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3.对项目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经济洽商、项目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和咨询意见;
4.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5.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6.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7.认真做好与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8.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五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实施的制度
1.造价资料送审备案制度
为保证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造价变更资料(主要包括:图纸会审、工程洽商、设计变更、会议纪要、业务联系单、分包合同、材料价格确认单及相关的招标文件),项目管理部门须即时报送审计人员备案。在工程施工跟踪过程中,未经备案的造价变更资料,视为施工方自动放弃此项费用变更,竣工时不再作调整。
工程资料应按监理规范要求表格进行填写,统一编号,并须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2.跟踪审计人员列席监理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了解和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参加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程监理例会。
3.主要隐蔽工程跟踪审查制度
对建设项目中的各项隐蔽工程、中间交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应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核实是否与施工图纸及有关变更洽商一致,发现问题应认真作好相关纪录并整理资料照片留存,重大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并监督其妥善处理。
4.索赔费用审查制度
在发生索赔事件后,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和监理,并按有关条款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应经监理、项目管理部门认可后,送项目审计组审查,跟踪审计人员应认真审核事实经过,需要现场测量的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无误后出具审计意见。
5.往来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归档制度
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项目审计组应建立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和材料归档制度,应设专人负责跟踪审计阶段各类往来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对相关需要留存的资料复印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6.定期沟通、协调制度
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健全工作机制,保证项目建设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同步进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计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淮工院发〔201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