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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2020-10-07 15:45 审计处 

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2.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3.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4.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内

容记录表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7月13日

 江海大审〔2020〕1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审计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规定的集中建设项目外,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和咨询。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及审计资源情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勘察招投标及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委托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纸交底、图纸会审等各阶段的审查和评价等。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主要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控制价等各环节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各环节程序是否合规,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招投标过程中有无哄抬标价、串通投标、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严密等。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为方便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跟踪审计,招标工程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招投标资料给审计处;未经招标的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单位、合同(协议)、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及经费预算等资料报审计处备案。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工程进度款须经审计审查后方可支付。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依据《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办理的相关手续遵照《江苏海洋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等提出,都必须向工程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工程主管部门现场代表组织使用、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纪要,确定变更方案后,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量、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自行实施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需要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经项目管理部门拟定审核的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分包及监理)以及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计。符合跟踪审计要求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将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招标控制价等资料送项目审计组,项目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反馈给项目管理部门及校招投标办公室,由校招投标办公室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可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初审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500万元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需要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经审计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价款的80%,未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经审计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价款的6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规定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报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处相关规定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完整,并在附件1:《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附件2:《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上签章确认。工程项目结算由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并按照附件三:《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附件四:《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内容记录表》填表报学校审计处审核。凡未经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或零星散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审计人员不得接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初审稿)应充分征求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反馈给审计人员,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即将审计报告送交管理部门。

第五章 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按下列规定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核减额与送审总价之比,下同)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50%,施工单位承担5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额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并需复审的建设项目,学校应预留2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复审结束后,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学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核减率在3%以下的方可支付审计质量保证金。

(六)复审费用亦按上述办法分担:核减额按审计复审核定额与初审核定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部分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七)复审条款、审计费用计算及支付条款必须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计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及校纪委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工程项目审计规定淮工院发〔2014〕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海大审〔2020〕1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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